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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6日,记者从宁夏生态环境厅获悉,近日,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宁夏回族自治区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简称《条例》),今后,宁夏各种汽车、摩托车、农用运输车等机动车辆以及装载机、压路机、挖掘机等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排放检验不达标者将面临重罚。
据了解,此次出台的《条例》,聚焦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监管的18个监管薄弱环节,统筹“车、油、路、企”全链条治理,从机动车排放和检验,加强油品及附属品管理,优化道路运输结构和强化重点用车单位主体责任等方面提出具体管控措施。《条例》中着重体现了源头防范,强调达标排放管理。根据条例规定,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并保持污染控制装置、车载排放诊断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凡弄虚作假破坏车载排放诊断系统者,机动车所有人将被处以5000元罚款,对机动车维修单位也将处以每辆车5000元的罚款。
《条例》紧密结合实际,在重点用车单位责任、非道路移动机械编码登记等方面作出专门制度设计,形成具有宁夏特色的法规。同时,为推进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编码登记制度得到有效贯彻落实,《条例》中作出具体规定: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非道路移动机械等级管理平台,对宁夏境内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实行统一编码管理,数据信息全区共享,并明确要求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相关责任部门要协同配合,组织、督促本行业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编码登记。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可通过电子标签、电子围栏、远程排放管理系统等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管理。
《条例》中还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域,并向社会公告。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也将被处以500至5000元罚款。
来源:银川市新闻传媒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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