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法务网
一、劳务用工和劳动用工区别如下:
1.主体资格不同。劳动合同的主体一方是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即用人单位,另一方则是劳动者个人;劳务合同的主体双方当事人可以同时都是法人、组织、公民。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2.主体性质及其关系不同。劳动合同的双方主体间存在经济关系,还存在人身关系,即行政隶属关系,劳动者除提供劳动之外,还要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服从安排,遵守其规章制度,成为用人单位的内部职工。但劳务合同关系的双方主体间存在经济关系,彼此之间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劳动者提供劳务服务,用人单位支付劳务报酬,各自独立、地位平等。
3.调整的法律不同。劳务合同主要由民法典调整,而劳动合同由《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规范调整。
4.纠纷的处理方式不同。劳动合同纠纷发生后,当事人应当依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先进行劳动仲裁,除仲裁终局的案件外,不服仲裁裁决的可在法定期间内到人民法院起诉,劳动仲裁是前置程序;但劳务合同纠纷出现后可以经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以直接起诉。
二、劳动用工关系的认定需要看是否符合下列三个条件:
1.劳动关系的工作单位,必须是符合劳动法规定的工作单位主体资格,并且是依法拥有招聘,使用劳动者的法律权利。
2.劳动者向工作单位提供劳动给付。
3.劳动者从事了与工作单位性质和职能范围相符合的生产经营的活动,工作的方式和模式由工作单位选择与控制。
找法网提醒,一般情况下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用工关系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的;
2.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4.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5.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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